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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1日之前變更為建設用地的(以1998年或之前的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數據為準),無需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報批。使用無需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報批的土地進行村民個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設的,可以按照《廣州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章規定直接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9月3日,廣州( 農用地、 商住地、 工業地) 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公布關于印發《廣州市村莊集體建設用地報批實施細則》的通知。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該細則適用于廣州市白云、黃埔、花都、番禺、南沙、從化、增城區村莊規劃確定的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新增建設用地報批。
其中第四條規定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地類為非建設用地的,實施建設需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報批。但是屬1999年1月1日之前變更為建設用地的(以1998年或之前的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數據為準),無需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報批。使用無需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報批的土地進行村民個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設的,可以按照《廣州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章規定直接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屬1999年1月1日之后變更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完善建設用地)報批手續。
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時需以成片為原則,原則上不得占用水田(最新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地類),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指導下,在城市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三者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結合用地需求合理確定新增建設用地范圍。
具體流程在新增建設用地范圍經村社協商一致后,由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向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請村莊建設用地規劃意見。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在區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的指導下,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現狀數據等,出具村莊建設用地規劃意見。
其中,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測繪單位編制《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及相關圖件;測繪單位按規定出具《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權屬匯總表等材料。
出具測繪成果后,涉及占用耕地的,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含水田)由市、區統籌落實;未取得《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的,不得進行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礎設施建設工作,不得辦理土地供應手續。
農用地轉用獲批復后,屬村民個人非公寓式住宅用地的,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向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領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實施建設;屬政府投資、社會捐建或者村集體籌建的村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的,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向區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領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實施建設。村莊建設用地規劃意見辦理時限,為依法受理后20個工作日。
另外,2007年10月31日以后變更、沒有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用地,按以下規定進行違法用地查處:2007年10月3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前變更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違法用地處理后按建設用地報批。2009年12月31日后變更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違法用地處理,并按變更前的原地類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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